成都牙科诊所医疗废水处理器
根据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》,医疗门诊污水排放应达到以下标准:
1.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病杆菌。
2.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。
3. 总余氯量为4-5mg/L。
4.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。
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用污水必须通过**管道输入处理池中进行消毒处理后方能排放。污水处理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1.应远离缓解区和接待区,设计在较为隐蔽的地方。
2.有防腐蚀、防渗漏设施。
3.确保处理效果,*耐用。
4.操作方便,便于消毒和清污,并有利于操作人员的*。
排放的污水应达到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》(GB18466-2005),其出水指标为:
1、肠道致病菌:不得检出
2、肠道病毒:不得检出
3、化学需氧量(COD)浓度≤60mg/L
4、生化需氧量(BOD)浓度≤20mg/L
5、悬浮物(SS)浓度≤20mg/L
6、类大肠杆菌群≤500个/L
7、PH : 6~9
8、接触池出口总余氯:2-8 mg/L
9、接触池接触时间≥1h
10、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接触时间:≥1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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