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牙科诊所医疗废水处理器

2025-02-18 浏览次数:565

根据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》,医疗门诊污水排放应达到以下标准:

1.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病杆菌。

2.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。

3. 总余氯量为4-5mg/L。

4.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。

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用污水必须通过**管道输入处理池中进行消毒处理后方能排放。污水处理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
1.应远离缓解区和接待区,设计在较为隐蔽的地方。

2.有防腐蚀、防渗漏设施。

3.确保处理效果,*耐用。

4.操作方便,便于消毒和清污,并有利于操作人员的*。

排放的污水应达到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 》(GB18466-2005),其出水指标为:

1、肠道致病菌:不得检出

2、肠道病毒:不得检出

3、化学需氧量(COD)浓度≤60mg/L

4、生化需氧量(BOD)浓度≤20mg/L

5、悬浮物(SS)浓度≤20mg/L

6、类大肠杆菌群≤500个/L

7、PH : 6~9

8、接触池出口总余氯:2-8 mg/L

9、接触池接触时间≥1h

10、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接触时间:≥1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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